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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fo软件用户注册协议条款引质疑,或为霸王条款

来源: 编辑:vbeiyou 时间:2018-06-27 08:53 人阅读
非常在线 2018年6月27日消息 近期,ofo一直处于水深火热之中。事件的导火索则源于一篇《小黄车快黄了》的报道,这篇报道后ofo的新闻便接踵而至。例如资金连紧张,总部大规模裁员,高管层变动剧烈,海外事业部解散,面临被收购等报道不绝于耳,直至今日,ofo依然处于风口之上。 ofo软件用户注册协议条款引质疑,或为霸王条款(图1) 如今,五花八门的APP越来越多,但每个APP在使用前都会有一个用户注册协议条款,而ofo则因这个条款被起诉。按常理来讲,消费者一旦出现权益受损,通常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。而ofo用户注册协议却约定了仲裁的解决方式,并且协议第15条显示,仲裁应在北京进行,仲裁裁决是终局的,对双方均有约束力。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网信息,消费者陈先生在2018年4月20日,扫码打开一辆“ofo小黄车”,但在推车的过程中,发现自行车已损坏且不能骑行,陈先生立即关闭小黄车车锁,整个过程花费时间0分钟,但“ofo小黄车”依然收取1元费用。 5月5日和6日,陈先生又遭遇了同样的情形。随后,陈先生将ofo运营商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拜克洛克公司)起诉至法院,要求返还其所支付的3元费用。不过,海淀法院审理此案后,裁定驳回了陈先生的起诉。 原因就在于ofo约定了仲裁条款。据北京市人民法院官网信息显示,审理过程中,拜克洛克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用户注册协议,其中第15条显示,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,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,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。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,打开ofo的手机App看到,《用户注册协议》位于ofo注册页面“注册/登陆”键的下方,点击进去后可以看到该协议共有15条,其中第15条,明确约定了关于法律管辖的前述内容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,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,人民法院受理后,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,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。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也表示,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,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,合同当事人是可以协商确定的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陈先生通过用户注册协议已经与拜克洛克公司达成了协议,双方已约定因使用ofo服务所发生的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,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陈先生的起诉。 ofo软件用户注册协议条款引质疑,或为霸王条款(图2) 知名IT法律专家赵占领表示,“手机APP运营商提供的用户注册协议就相当于电子合同,一旦注册成功,就意味着APP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,若出现纠纷,原则上是按照合同约定来解决,除非合同中的内容被认定为无效。” 对此,有消费者就对ofo的做法提出质疑,认为ofo如果和消费者产生争议,全国任何地方的小黄车用户若要维护权益,就只能去北京通过仲裁来解决,况且仲裁费用高,小黄车意图用这样的条款来限制用户的维权途径,有霸王条款之嫌。 并且平台在用户注册时往往会默认勾选注册协议,此举也是为防止日后被诉所做的铺垫。因此,ofo约定仲裁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,尚不能妄下定论。但是值得肯定的是,ofo确实没有以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,也未承担起一个企业应有的责任与担当。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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