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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联网广告不能再任性发了,“广告”身份要显著标明

来源: 编辑:vbeiyou 时间:2016-08-31 08:13 人阅读
虽然互联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,但是随之而来的广告泛滥也让人头疼。不仅是网站上的付费搜索广告,就连朋友圈也在微商持续的广告轰炸中沦陷。但从9月1日起,这些广告就不能再任性发布了。 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称为“办法”)将于明天正式生效。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,包括在显著位置标明“广告”,付费搜索广告要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。此外,微博、微信上等自媒体发布广告,也要明确标注其广告身份,这也意味着软文有着更明显的辨识度。 1472619173209 对于一众吃瓜观众来说,需要注意的是,以后个人在朋友圈、微博等转发广告也要担责了。不过,这或许为网友拒绝转发广告时提供了一个好借口。 说了这么多,下面我们就来盘点一下,哪些广告不能再任性发布。 在此之前,付费搜索跟正常的搜索结果混在一起,不留心的话很难识别。此次办法中,对付费搜索也作了限制。在网页上进行搜索,可以看到搜索结果界面上的“商业推广”字样已经变成了“广告”。 此外,办法列举了互联网广告的类型,共分为五类:
  • 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、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;
  • 推销商品或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;
  • 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;
  • 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,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;
  • 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。
在自媒体时代,微信公众号靠着粉丝经济挣钱,有些文章明确标明“推广”,有的则发布软文暗藏商品推销信息,但日后自媒体也必须规范操作,必须明确标明“广告”字样。除此之外,网红、明星的微信、微博等自媒体也要为其发布的商业广告标明身份。 此外,普通网友在社交媒体上转发广告帖,也要承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,并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不过,类似于“我是吃货,觉得吃饭的地方不错,发个朋友圈”这类提示信息不算广告。 对于广大网友不胜其烦的弹窗广告,办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:在互联网页面上以弹窗等形式发布的广告,要求能一键关闭,同时,不能以欺骗的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。未经允许,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。 暂行办法明确了广告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,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,互联网广告未标明将被处罚最高10万元,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,或未经允许在用户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,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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